精神障碍下刑事责任能力立法模式与限制责任能力存废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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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洋[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6期251-25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各国刑法与司法实践在只规定精神障碍要素的生物学的方法、只规定辨认控制能力的心理学的方法以及将二者相结合的混合的方法三种模式里,有着不同的选择与沿革,其中的利弊以及我国立法所采等内容均参考了大量的法条原文,得出了一定结论,并引入了精神障碍的中间状态——限制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的讨论,最后根据通说及我国刑法学说立场坚持了其应存在的观点。

关 键 词: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 立法模式 限制责任能力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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