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引进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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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为群[1] 谭郁森[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2年第6期89-92,共4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估测与分析"(项目编号:09ZS7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该文从亚当.斯密的税收确定性原则说起,指出税收法律的日益完备似乎并没有使纳税人享受到更多的税收确定性。为了克服税收不确定性,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应运而生,并被许多国家采用。引进税务事先裁定制度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我国税务机关具备实施裁定的条件,纳税人有接受和配合的可能,该制度不会对法律环境和行政体制提出额外要求,还可利用市场机制有效实施。我国应尽早引进该制度,以增加税制吸引力,缩小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差距。

关 键 词:税收确定性 税收不确定性 税务事先裁定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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