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受害人因自己原因所致损害应由谁买单——谈“过失相抵”制度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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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怡[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7期32-3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能否和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是否考虑"过失相抵能力"和衡量过失相抵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二是监护人制度在"过失相抵"规定的应用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相关的理论、立法例试对此问题做一探讨,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关 键 词:过失相抵能力 未成年人 事理辨识能力 监护人制度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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