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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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2年第6期42-42,共1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总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 固定业户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 财政部 主管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12.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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