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人刑事补偿制度之提倡——《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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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捷[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4期41-46,55,共7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  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级青年项目"刑事司法中的国家补偿责任研究"(189030308)

摘  要:在域外立法例中,有犯罪事实但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被告人被误捕、误判后,享有或部分享有国家补偿请求权。这是因为司法误认是司法权运用中难以避免却又务必容许的风险,基于分配正义的原理,应该由社会成员公平分担被误认被告人的牺牲利益。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项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不仅剥夺了少年被告人的赔偿申请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赔偿的成功申请,上述规定有违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刑事政策。因此应在《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基础上,建构与完善无过失责任的少年被告人刑事补偿制度,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去平衡刑事补偿个案中社会文化观念与被告人权利救济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少年被告人 刑事补偿 国家赔偿 特别牺牲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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