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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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社区医学杂志》2012年第11期40-40,共1页Journal Of Community Medicine

摘  要:1.卫生部下发通知明确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昔『生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关 键 词:综合信息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经营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社会资本 股份合作制 

分 类 号:R19-39[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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