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保障性到公民救助权——农村五保制度变革的机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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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新明[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东岳论丛》2012年第6期98-102,共5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体制改革"(项目号:11ZD&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社会政策研究"(09YJC840020);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问题研究"(09JD030)的阶段成果

摘  要:土地的保障性很容易使得土地被界定为社会保障,通过分析发现农村家庭因为缺乏劳力而使土地的保障性无法实现,但农村的集体化使贫困农民成为整体劳动力的一部分而享有了土地的保障性。家庭承包制后,贫困家庭的土地保障性无法实现再次凸显,国家出台新的条例赋予贫困农民基于公民权的社会救助权利,最终实现了五保制度的巨大变革。

关 键 词:五保制度 土地保障性 公民权 

分 类 号:C913[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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