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执行罚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兼及《行政强制法》的完善建议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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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知鸣[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75-82,共8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4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执行罚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行政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但关于执行罚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将执行罚规定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反映与涵盖执行罚的内涵和外延,应选用更加准确的概念术语。执行罚的适用条件不必局限于金钱给付义务,可扩展至他人可替代以及不可替代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执行罚的实施程序应细分为告诫、作出执行罚决定以及适用执行罚三个阶段。执行罚的法律救济应当根据以上三阶段的行为性质设置相对应的救济途径。我国《行政强制法》中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罚 实施程序 法律救济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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