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能源国内规范不构成“可诉补贴”析——以中美风能争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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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康平[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123-127,共5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AZD014)的子项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协调机制比较研究"的中期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分析了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的,关于中国关于清洁能源的国内贵方构成可诉补贴的主张。作者认为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包括风能产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大范围实施。相反,中国的相关国内措施对于国内产业发展的促进甚少。另外,在关于程度的解释上,应当考虑中国发展中成员方的地位,以及相关产业的附加值情况,进行灵活的解释。

关 键 词:清洁能源 可诉补贴 清洁发展机制 特殊与差别待遇 

分 类 号:F4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52.0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6.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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