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性质的厘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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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红丽[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4期67-72,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分则的完善与我国典型合同立法的体系性研究"(08CFX02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摘  要:在世界范围内,消费借贷合同究竟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有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合同法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此种立法不仅凸显了"(自由)意志"因素的独立性,契合了主体性这一堪称奠基石的现代社会原则,而且满足了交易迅捷的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惟此种立法存在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立法宜缓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至少应对有偿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采取诺成性的观点。在解释论上,则可通过以下途径缓和其实践性:允许当事人约定成立诺成的借款合同、将当事人之间贷款的合意解释为借款合同预约、承认"准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缓和实践性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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