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致伤物的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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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文智[1] 吴汉源 

机构地区:[1]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技术处,西安710016

出  处:《刑事技术》2012年第3期53-54,共2页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1案件简介 某年9月27日18时许,姚某在某广场见陈某正在打台球,遂乘其不备,持刀上前对陈某实施伤害致重伤。在此过程中,将其背后正在邻桌打台球的甲某右腰无故戳伤,当即送医院治疗,由于伤势太重,甲某右肾脏被切除。后经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认定甲某右腰部(右肾)损伤系刺切器所致。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和被告人对技术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致案件无法审结,甲某为此多次上访。

关 键 词:衣服 肾脏 致伤物 锋利金属刺切器 

分 类 号:D918.9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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