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强险市场正式对外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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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创造》2012年第5期10-10,共1页Creation

摘  要:《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项决定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 对外资开放 速读 外资保险公司 保险业务 全面开放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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