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鹿特丹规则对国际多式联运法律的统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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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闻银玲[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5

出  处:《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年第8期24-26,共3页

基  金:2011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鹿特丹规则研究(J-11023)的成果

摘  要:鹿特丹规则是一部包括海运在内的门到门的多式联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公约的可接受性和统一性,在多式联运问题上采用了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的折中,采用了最小网状责任制下的统一赔偿制度,并为此设计了海运履约方制度,协调了与其他强制性单式公约间的冲突,最大程度地适用了鹿特丹规则。

关 键 词:鹿特丹规则 门到门 多式联运 网状责任制 

分 类 号:F55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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