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保管箱遗物提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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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世伟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哈尔滨150010

出  处:《活力》2012年第3期45-45,共1页Vitality

摘  要:保管箱租赁是银行开展的一项业务。当人们觉得贵重财物放在私人住宅或办公场所不安全的时候.银行保管箱就成为较佳的选择。与“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见我国《合同法》第222条)的一般租赁关系有所不同,保管箱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寄存财物的人是承租人,银行是出租人,同时也是保管财物的保管人。当承租人一旦死亡后.死者亲属并不能直接提取保管箱内的遗物。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只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才能提取。

关 键 词:银行保管箱 遗物 公证 

分 类 号:F830.4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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