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何以成为正义——从themis到d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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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志敏[1] 郑兴凤[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14-18,共5页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基  金:教育部规划项目"西方法律思想起源研究"(09YJA820064);"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基本范畴研究"(10BZX052)

摘  要:法律女神忒弥斯代表着西方最早的规范性思想,后来却逐渐为"正义"所取代。themis(法律)与dike(正义)本身有着深刻而密切的联系,由于都具有"审判"的涵义,二者逐渐合流,dike取代了themis而上升为社会生活的主导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本来主要指"审判"的dike吸收了审判过程的"公正"要求,变成了一种伦理品质,即"正义"。dike继承并集成了themis的众多属性,其内涵从司法领域上升到伦理政治的高度,逐渐取代了神法themis。这充分证明,法律的本质就在于正义。

关 键 词:忒弥斯(themis) 正义(dike) 法律 审判 规范 

分 类 号:D90-05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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