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三法”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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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书平 王继平 

机构地区:[1]孝义市地方税务局

出  处:《政府法制》2012年第18期48-48,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自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2]8号)文件以来。国、地税之间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纷争尤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至今仍未风平浪静。尽管总局先后出台了5个文件以息事宁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双方之间“保护领地、收复失地、巩同阵地、开辟新天地”的决心和信心。“城门失火,祸及池鱼”,国、地税之间的争端直接导致的结果是纳税人无所适从。手心抓住不放,手背旁敲侧击,先是在有的地方出现了煤矿企业先被国税叫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地税部门不与开具基金已缴证明的现象,纳税人无奈之下,只好采用“双向”申报办法,即单月向同税部门申报,双月向地税部门申报。

关 键 词:所得税征管 煤矿企业 所得税收入分享 主动权 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税部门 巧用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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