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召回如何国内“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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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旻[1] 

机构地区:[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出  处:《质量与标准化》2012年第6期16-18,共3页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摘  要: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进行单独立法,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中也没有关于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文。因此,为了早日建立我国的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系,首要任务就是要参照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关 键 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 汽车排放 国内 单独立法 排放污染 管理体系 机动车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F426.4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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