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制”到“传播”: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基础审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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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杨[1] 

机构地区:[1]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2年第12期25-28,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摘  要:复制权成为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权利,一定意义上是由传统印刷技术限制下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随着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复制权受到强烈的冲击,正逐渐失去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地位和优势。从"传播"的内涵与著作财产权体系的结构划分出发,"传播"是著作权人实现利益回报的主要方式,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权利基础应为控制作品"传播"所享有的利益——传播权。著作财产权体系简化后的"大传播权"设计,不仅有助于消弭公众因误解著作财产权而造成的逆反心理,同时又对社会公众逐渐认同、接受和遵守著作权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关 键 词: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传播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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