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法治政府的实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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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圭宇[1,2,3,4]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 [2]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 [3]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4]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52-58,共7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郑州大学刘向文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俄罗斯转型期司法改革研究"(11BFX1153);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专门检察制度研究>(GJ2009B13)的阶段性成果之-;作者主持的郑州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之法律协调>(11R12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从根本上来说在于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遵循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理性化,需要建立健全中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确认并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职能,是实现行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作用,才能有效地缓解和消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权力"异化"而导致的"官民"矛盾和纠纷,这不仅有利于中国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达至,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最终实现。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一般监督 行政法治 法治政府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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