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侦查陷阱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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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洁峰 何斐明 

机构地区:[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 [2]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3期77-81,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本文运用我国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侦查陷阱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这些条件包括:(一)设置侦查陷阱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实施主体为具有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派出的代理人,作为被诱惑者则是诱惑侦查中所针对的特定的个人;(二)在侦查陷阱的设置上,侦察机关或仅仅基于不合理动机的猜测而启动侦查程序,或在具体侦查措施的使用上,提供了一个不合理的机会,或提供了一个合理机会但又加予了怂恿,侵犯的客体是侦察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三)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是因侦察机关不当的诱惑行为而产生的或者强化的;(四)侦察机关不当诱惑行为和被引诱者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侦查陷阱抗辩权 警察圈套的合法辩护事由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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