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毒品入罪的初步构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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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涛[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90-92,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依据现行法的规定,以吸食、注射等方式滥用毒品的行为,是一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非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可以处10Et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6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这两条规定表明,我国立法采取“非罪说”立场,将滥用毒品现象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治安处罚法规制和矫正的范围。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毒品 入罪 非法行为 违法行为 治安处罚法 第26条 医疗机构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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