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枉法仲裁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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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阳[1,2] 周志彬 

机构地区:[1]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吉林大学法学院 [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13-18,共6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后的六年间,社会各界对枉法仲裁是否需要刑法规制存有较大争论,并呈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反对论者主张枉法仲裁罪应该予以取消、废止,赞成论者认为情节严重的枉法仲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仲裁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应当入刑。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都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关 键 词:仲裁 枉法仲裁罪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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