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为的性质及其规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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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卜安淳[1,2]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中国行为法学会警察行为研究中心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34-41,共8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中国行为法学会2010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2010学研017

摘  要:警察机构属于行政机构,警察工作属于行政工作。我国公安部门是政府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公安部门从事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工作是为公诉人的公诉工作做准备,不是从事司法工作。警察工作不应当具有司法性质,今天的警察也不应当再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工具。警察行为的目的是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警察行为的手段是指导、服务、强制等。警察行为的目的是公安,实现公安的手段是警察。警察行为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施行,警察行为的规范主要就是警察行为的依法行使。

关 键 词:警察行为 警察法 公安行政 公共安全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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