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边界——以会计原始凭证查阅之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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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蔚薇[1] 何建[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2年第3期43-49,共7页

摘  要: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即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和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害等情形的发生,通过此次修订,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中账簿查阅权边界存在争论,即《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会计账簿是否当然地包括对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和态度。可以说,自《公司法》修订以来,

关 键 词:账簿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 会计原始凭证 边界 《公司法》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中小股东权益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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