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作证的法哲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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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惠萍[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9期23-2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自由要求公民作证。社会契约论是证人作证的义务基础,民主参与是证人作证的权利基础。公民作证不仅是权利,更表现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在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证人义务履行在先,证人权利保障在后,证人只有履行作证义务,国家才需要承担保障其权利实现的义务,而不是相反。

关 键 词:证人作证 社会契约论 民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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