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商事留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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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雅秋[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9期31-3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为保证迅速交易及商事交易安全,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商事留置制度。而目前《物权法》第231条之但书条款规定过于简陋,显然存在诸多漏洞。本文期望通过如下两个方面的分析论证,探讨如何健全完善我国的商事留置制度问题:要求商事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之间具备一定牵连关系,并界定此牵连关系;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均得为商事留置物。

关 键 词:商事留置权 立法例 客体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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