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对我国《物权法》中指示交付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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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一青[1] 

机构地区:[1]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9期56-5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不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的现行指示交付制度下,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过大,便捷交易的目的也不能实现。指示交付须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

关 键 词:指示交付 成立 通知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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