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黑哨”案的定性分析——从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根本区别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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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梅[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情》2012年第26期221-221,共1页

摘  要:自我国足球职业化以来,足球黑哨案便屡屡发生,从龚建平案到近年来的黄俊杰等案,无不引起社会的热烈议论。其中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的身份定性不同:认为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认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了解开以上症结,本文首先对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进行深入的比较,找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区别,继而讨论足协的社会性质和裁判员的身份性质,最后给足球黑哨案予以定性。

关 键 词:从事公务 从事职务 黑哨行为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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