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位的回归:对我国信访制度受理事项的重新认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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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全增[1] 查志刚[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邯郸学院法政系,河北邯郸056001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67-71,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视角下河北信访工作疏导机制研究"(HB11FX011)

摘  要:信访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因为对信访功能认识的错位,使得实务中信访事项的范围无限放大。通过对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重新审视,将信访事项分为居于主要地位的监督事项和居于辅助性地位的救济事项,其中监督事项是公民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公权力的监督;救济事项则在借鉴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基础上,定位于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不良行政的监督救济。在明确信访受理事项范围的基础上,信访制度的运行应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并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受案范围相衔接,以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

关 键 词: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不良行政 

分 类 号:D922.1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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