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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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军[1] 

机构地区:[1]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出  处:《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92-94,共3页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摘  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损害赔偿情形较少、范围过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等几方面的缺陷,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同时提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 键 词:民法 离婚损害赔偿 预期利益 婚内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F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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