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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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斌[1] 

机构地区:[1]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美德"(项目编号:12CFX058);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西藏项目)"西藏农牧区社会保障现状调查及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1XZJC820001)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四大美德:克服国家法局限、发现民族主体自我、暗合数民族地域社会心理、作为补充法源而遗世存在。国家法因其制定原则之统一性、实际国情之复杂性而不可避免地存有局限,少数民族习惯法予以补充和矫正,并对国家法局限性予以克服;一个民族只有通过自己的民族历史才能洞悉自我,藉由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现中华民族主体自己的价值,并通过她实现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少数民族习惯法暗合了一定地域范围内民众的社会心理,并满足了其对法律的公正期待和需求;其填补法律漏洞,作为补充法源而存在。

关 键 词: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 国家法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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