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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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毅[1] 付璐[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113-117,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开。但前述两类情况下都有可能涉及特殊情况而对公开时限产生影响,如"保密审查机制"和"协调机制"对公开时限的影响,以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从而对公开时限产生的影响等。如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而产生争议,则可以援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提请调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解决程序。

关 键 词: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应申请公开 时限 保密审查 协调机制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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