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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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12年第6期59-59,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关 键 词:进出口经营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币结算 企业管理 货物贸易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分 类 号:F752.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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