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原则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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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子涵[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7期55-56,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其中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予以监督。上述规定的出台与近年来我国法院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司法背景密切相关。在民事调解制度(本文仅指民事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立足监督职责,根据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监督民事调解案件.真正做到“能监督、会监督、监督好”。

关 键 词:民事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 调解原则 民事调解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调解 法律监督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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