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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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子勤[1] 张龙[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7期68-69,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同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

关 键 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律适用规则 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事人 第26条 选择适用 国籍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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