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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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晓波 

机构地区:[1]云南省交警总队

出  处:《道路交通管理》2012年第7期49-50,共2页

摘  要: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9年9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基金管理 社会救助 云南省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民政府 保险制度 分级管理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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