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R与ADR之明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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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兰英[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2]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12年第6期234-236,共3页Seeker

摘  要:ADR是指诉讼外或非诉讼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统称,而ODR是一种能独立于当事人的物理场所、大部分或主要过程利用因特网技术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ODR不能仅仅看成是ADR的在线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是ODR从ADR运动中起源,两者追求的理念基本相似,发挥的功能与作用相同,两者互相包容,互相补充。两者的区别是产生的时间及背景不同、解决争议的地点不同、在线技术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以及包含的范围不同。但不管怎样,ODR与ADR都是整个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 键 词:ADR ODR 在线技术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F713.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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