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良心自由作为现代宪政的基石——一种康德主义的进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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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斯彬[1]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37-51,共15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康德是思想史上第一个为良心自由作出法学论证,并将之作为宪政基础的思想家。虽然康德一般被视为社会契约论者,但其理论基础并非社会契约或者作为社会契约基础的人民意志。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以人的良心自由为基础,社会契约为手段,力图构造人的道德自我在国家的实现。对良心自由的追求不仅是康德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基本价值,康德还将之在权利体系中展开,使之具有充分的实证性,对现代宪法尤其德国基本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康德的权利秩序中虽然"人的尊严"是最高的价值准则,但这种价值准则是形式命令,要以良心自由为价值基础和界限。康德的良心自由理论经过德沃金的洛克式改造,也影响到美国的宪法实践,成为现代宪政的价值公约数。

关 键 词:良心自由 社会契约 人民的意志 人的尊严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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