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电子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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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洪政[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162-176,共15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如果电子意思表示发出后能够即时被相对人受领并能即时被回应,则为对话式意思表示;否则,便是非对话式意思表示。在判断网上商品信息是电子要约还是电子要约邀请时,可以参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以及客观外在的情形来判断。应区分收件人是否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而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对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关键在于客观上能不能满足撤回和撤销的要件。

关 键 词:电子要约 电子承诺 生效时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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