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视域下的检察权人民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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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明洪 余大伟 

机构地区:[1]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4110 [2]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43411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3期11-14,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人本法律观"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的产生和存在是"以人为本",是对人性和人权关注的结果。司法实践同样必须以此作为价值目标,否则,司法就没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也没有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在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而且,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属性,要求其执法为民,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要求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关 键 词:人本法律观 检察权 民性 视域 司法实践 以人为本 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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