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性侦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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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安平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3期76-76,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许多国家法律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诱惑性侦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本来愿意"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被告人在被引诱时就已经存在犯罪心理倾向,则不存在被告人免罪辩护的理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警察、其他侦查人员及其代理人诱使的结果,就可以进行免罪的合法辩护。在英国,诱惑性侦查对被告人来说构成合法辩护的理由,对警察及其代理人在实体法上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日本,诱惑性侦查有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法律禁止使用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超越常规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侦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侦查作为任意侦查是允许的。在德国,使用诱惑性侦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关 键 词:侦查人员 诱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提供机会型 犯意诱发型 联邦最高法院 合法辩护 严格责任原则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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