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相互冲突的房屋登记的处理——以同一房屋产生的转让转移登记与继承转移登记的冲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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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君[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犍为县房管所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8期32-34,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住房转让给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了房屋转让转移登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的独子张小某从外地回家办完后事后,到登记机构查询,得知登记簿上张某名下的房屋无转移登记和限制处分记录。遂后,张小某以继承人名义凭记载张某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簿打印件、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房屋继承转移登记。试问: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登记机构受理了转让转移登记后,还可否受理继承转移登记?如果可以,受理后如何处理?

关 键 词:房屋 转让 登记机构 意外死亡 所有权 公证书 受理 合同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29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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