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本国货物”界定标准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6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徐进亮[1] 刘婉莹[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出  处:《学海》2012年第4期46-51,共6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原产地领域研究及其政策实用性分析"(项目号:11YJA630166)的研究成果

摘  要:WTO并没有就政府采购中"本国货物"的界定做出任何强制性的"上限"规定,《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针对钢铁制订的新"国货条款"也与《购买美国货法》中的美国"本国货物"有很大不同。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制订"本国货物"的自由立法权,合理制订我国政府采购下"本国货物"标准,以便更好地落实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所提出的"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关 键 词:政府采购 本国货物 界定标准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