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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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大鹏[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7期103-112,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S30902);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学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传统观点过于单一和片面,其实学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且可表现为损害学生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从实质内容来看,当前主流学说和法院判决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中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意见不一,应将其理解为"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但该条规定存在诸多开放漏洞和隐藏漏洞,需要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及创造性补充等方法予以填补,藉此一体保护成年学生的利益。此外,应适度区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不同,并承认学生的与有过失和学校的追偿权。

关 键 词:学校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 漏洞填补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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