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转化情境下司法适用标准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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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建平[1] 吴波[2]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7期146-151,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犯意转化情境之下,某些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会变得模糊,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问题也会变得具有争议性。应明确中止犯的自动性作用于具体明确的犯意而非抽象概括的犯意,中止犯决定道德性并非决定自动性之必然要求。在罪数认定上,应以犯罪行为中途是否发生"停顿"作为评价的一罪与评价的数罪之区分标准,以是否可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罪数之认定标准,并依据犯罪行为中途发生"停顿"之时同质犯意转化与异质犯意转化之别作出不同评价。

关 键 词:犯意转化 司法 适用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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