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人民币汇率偏差指控法律依据之明辨——评美国《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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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龙[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50-58,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AJY013)

摘  要:代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新一轮进攻狂潮的《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舍弃汇率操纵,而倚重汇率偏差,并将汇率偏差等同于出口补贴或倾销。但是,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中,汇率事项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授权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辖制,除复汇率之外的汇率事项并不属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调整的范畴。因此,衡量汇率偏差合法与否应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相关规定。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并没有涉及汇率偏差的规定,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虽然对汇率偏差有所规定,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美国对人民币的汇率偏差指控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美国将汇率偏差等同于出口补贴或倾销的主张,也因汇率偏差指控不能获得国际法律制度的支持而尽失根基,实际上是让中国遵守超越国际规则的美国国内法。

关 键 词:人民币汇率 汇率偏差 汇率操纵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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