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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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贵松[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872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66-76,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FX016)

摘  要: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关 键 词: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强度 司法审查方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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