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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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汉勇[1] 谢志翔[1] 谢昇[1] 

机构地区:[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长沙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78-79,共2页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摘  要: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上一项十分复杂的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颁布后,学者就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关于其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区分负担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完全无效力说和效力待定说。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 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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