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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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波[1,2] 陈江森[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2]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广东茂名525000

出  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54-60,共7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项目编号:CLS(2001)B16);广东省茂名市社科联2011年度共建项目(项目编号:201105)

摘  要: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定位,在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诉求,注重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文章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为核心,通过借鉴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经验,充分运用实验区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进行相关立法和制度创新,提出若干新制度的构建建议,以期通过供给创新型法律制度,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环境保护提供有效制度供给,为建设生态平潭、绿色平潭和两岸合作建设的典范提供法制保障。

关 键 词:平潭综合实验区 环境保护 法制保障 制度创新 

分 类 号:D922.684[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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