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自治权的实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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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芳[1] 潘云华[1]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28-31,共4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编号:JUSRP21101

摘  要:公民自治权是当今社会各种自治制度的法权基础,是为个人拥有的一种固有的、体现为公民个人或集体自主、自我统治、自我决定的权利。自治权在生活世界的私人领域,表现为某个人管理其自身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在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表现为社会团体共同享有对公共事物治理并受益的一种状态;而在政治上表现为人民选举官吏、罢免官吏、创制法律和程序执法的权利。公民自治权是政治民主的法权基础,但又依赖于民主政治的实现。由于民主过程存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脱节,也由于民主过程本身具有不完备性,因此,实现公民自治权必然仰仗民主法治的完善以及由法治保障的各种自治实践。

关 键 词:公民 自治 自治权 

分 类 号:D60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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